上海市高级经济师评职称有啥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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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3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六、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七、已取得非财经类专业高级资格,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扩展资料
条件:
专业知识
一、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熟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 *** 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工作经历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 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 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级经济师
上海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评审流程
1.评委会发布评审通知
2.准备相应的材料
3.进行网上职称申报
4.递交纸质材料
5.评委会进行评审
6.面试答辩
7.公示公告
8.发放证书
学历条件
1.博士学位理工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研究生理工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即可,或取得中级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本科理工科毕业,取得中级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大专理工科毕业,取得中级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需再获得理工类本科或以上学历满1年。
5.中专理工科毕业,取得中级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需再获得理工类本科或以上学历满1年。
论文要求
工程师职称论文一般情况是至少准备2篇,字数3000字左右,其中1篇要求发表,具体根据不同评委会的要求决定。
2013上海退休高级职称有顷斜吗
《关于2014年对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6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现就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 ***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 *** 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关于2012年对本市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
(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 *** ,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加养老金。其中: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 *** 增加200元。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
(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7〕8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上述人员同时具有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 *** 职业资格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增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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