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积分中的职称怎么考

一、前置学历应符合上海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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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审核时,不止审核职称,也会审核到学历,若学历不符合上海积分要求,则后面的职称也不可用,因此千万不能忽视学历对积分落户的影响。

二、工作岗位要与职称/技能证所匹配

若工作岗位变动与职称不相匹,积分续签将失效,落户也无法申请。所以比较推荐大家考中级经济师,除了比较好考,对应工作岗位也比较广泛。

三、需要匹配6个月的1倍社保

用中高级职称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对社保硬性要求:满足1年内累计6个月缴纳1倍社保基数,且与个税相匹配。

四、外地职称需在上海复评才能用

技能证书不能复评,需在上海取得,或在外地工作期间的工作地社保地取得。要注意的是,外地职称需在上海复评后方可申请积分落户。

[上海市]上海积分落户职称高级,上海落户 高级职称

上海高级职称落户条件

持有高级职称、在所申请企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社保缴纳基数2倍以上。

高级职称必须在上海人社公布的“职称目录”中;高级职称人才引进落户上海一般需要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级别职称所对应要求的学历+工作年限。

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上海居住证积分有效期职称

上海市人民 ***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2〕21号

各区人民 *** ,市 *** 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 ***

2022年12月29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 *** 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 *** 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更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更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更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等级证书目录,以国家和本市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积分落户上海政策

(一)年龄年龄指标更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更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更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