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的改革是真的吗?取消职称工资吗?
教师取消职称工资是人大代表的议案,不是教育部颁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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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职称评定与工资待遇等各类福利挂钩太多的问题,目前人社部正在进行职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将分类推进各行业的职称制度改革。以人数众多的中小学教师为例,今后评职称将大大淡化论文。
王晓初还表示,延迟退休制度必将全面推进,目前上海正在探索试点,未来的趋势将全面普及,但是否延迟退休将充分考虑到每个人的工作意愿。
职称不应过多挂钩工资待遇
记者:在很多单位,职称与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密切相关,这使得很多人拼命追逐职称,在这方面,是否有相关改革计划?
王晓初:我也了解到,社会上对职称制度有不少诟病,其中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商业媒体以及许多企业人员参评职称存在障碍。我个人感觉,这反映出现行职称制度设计有缺陷。我们正在对职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记者:将如何改革呢?王晓初:这里有个认识误区,以为职称考试是一种行政许可。其实按原来的制度设计,职称评定是单位内部管理的方式,不是面向全社会的。因此,在职称制度的定位上,我们希望把它变为一个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制度。另外,正如你说的,现在跟职称评定挂钩的东西太多,包括福利待遇等。职称本来应该是一个评价制度,要强化它的评价功能。我们将在职称制度改革中,把它和现在的用人制度改革联系在一起。用人制度是分类的,企业是劳动合同制度,机关是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一直在推行聘用制度。职称制度改革要跟用人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进。将在部分省市试点教师工资改革方案。
中小学或取消教师职称工资
目前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
办好学校,要靠90%以上教师。以教师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大部分教师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教师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师资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教师,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教师之间、教师与领导、教师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
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
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2017年张杰庭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提案
让非营利性的民办教师享有与公办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民营教育实业家、锡华集团董事长张杰庭在他提案上呼吁“让非营利性的民办教师享有与公办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以下是他的提案内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 ***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依据上述政策法规,义务教育阶段和选择申请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应该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但经过调查,现实中,民办教师享有的权利与公办教师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退休待遇远低于公办教师
以北京市海淀区两位退休教师为例,民办学校教龄29年的中级职称教师,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29年,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2708元,相同情况下公办教师的退休金为5600元;民办学校教龄35年的高级教师,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35年,退休后每月仅能领取3120元,而公办高级教师则能领到6700元。作为同样教龄、同样职称的教师,从事相同的工作,公办教师退休后待遇比民办教师高一倍以上。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民办教育工作,保障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提出以下建议:
希望 *** 给予申请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应补贴支持,保证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与公办教师退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真正做到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让教师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最值得羡慕的职业。
上海教师职称改革消息公布时间
2022年04月15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至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4月15日就深化中上海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健全制度体系,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完善评价标准。
上海机械工程师职称怎么评?
机械工程师属于中级职称,其评定方式可以分为企业评定和社会评定两种方式。
所谓的企业评定,也就是由上海市人社局职改办认定的企业中评委根据评聘标准进行评定。需要申请评定中级职称的人员,向本企业的中评委提交相关的评审申请,由企业中评委经过评定,并经上级批准后就可以取得中级职称了。
所谓社会评定,也就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及在私营企业、其它非公企业的人员,企业没有被授权评审中级职称的,相关人员可以到从业所在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申请中级职称的评定。
2017年4月,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规定了评审流程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各系列(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职称评审机构、专业技术类考试机构、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聘标准制定,一般通过职称评审通知、职称考试通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文件发布。
文件规定了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和聘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需具备相应的职称申报条件。
职称申报条件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 *** 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岗位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三)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标准执行,填写需适当区分。
1.学历。学历分为全日制教育、在职教育(含电视(开放)大学、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如全日制专科、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专科、在职本科、在职研究生等。
2.学位。学位填写按学位证书执行,其中,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按招生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大类的为学术学位;其他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工程硕士等为专业学位。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称资格(或者符合规定的聘任条件)后的聘任时间。
1.截止时间。申报职称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时间计算一般为:上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6月30日;下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2.计算办法。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五)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申报人员应符合以知识更新为主的继续教育规定科目的培训学时。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学时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论文(含技术工作总结等)
公开发行的论文一般应发表于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提交时须注明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CN号)、国际刊号(ISSN号)、时间、作者排名、字数等(在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参照执行)。在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一般应为独立撰写。 *** 刊物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刊号、时间,明确作者身份。对部分系列(专业)未发表的论文,提交时应说明本人和他人的成果和贡献。
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应用型人才的评价可以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作为论文的替代,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推行代表作制度,提交的代表作应为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的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成果或作品,须明确个人排名及贡献,并经单位核实。
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七)专业技术业绩
根据各系列(专业)需要,评审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要求作为职称申报条件。如临床卫生专业将临床工作量和质量考核作为申报条件;中小学教师将授课学时数作为申报条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师将高新技术成果数量作为申报条件等。
(八)获奖和专利
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获奖项目一般应为省市(部)级以上 *** 认定的专业奖项,或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项。集体奖项应说明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贡献。
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专利项目,一般为发明专利,申报人为主要技术研发人员,并且该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其他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各系列(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它必须的条件作为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需要,制定与岗位聘任相关的条件作为聘任条件。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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