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是副科,也是高级教师,不拿公务员工资行吗?
0000首先要看这个督学属于什么编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他们的工资体系与职称没有关联。事业单位的人员则套相应的职称。当然,我理解您的意思是想就高不就低,但是这种行为没有人会同意您的。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小学副高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不知道上海市督学评职称你是哪个省份的。每个省份有所不同。
以下是安徽省最新的副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上海市督学评职称,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上海市督学评职称,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30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且现仍在小学任教的,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成绩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教育教学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专职督学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 *** 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上海市督学评职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校内公开课、校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教师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市级以上 *** 特殊津贴。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以上。
4. 作为班主任,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上海市督学评职称;乡村教师获奖1次。
6.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或主持制定教师培训方案、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或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2篇以上;初中和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2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 *** 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4万字)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4.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5.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2022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 *** 对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下级人民 *** 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 *** 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督导重大政策,审议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 *** 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 ***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安排教育督导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所需工作条件。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构建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率、质量和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以及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市、区人民 *** 可以引导和组织学生及其家长、教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第二章 督学第七条 市、区人民 *** 任命专职督学,市、区人民 ***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 *** 督学。督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受市、区人民 *** 教育督导委员会或者教育督导室的指派开展督导工作。
*** 督学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 督学的聘任应当履行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等程序。第八条 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 *** 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教育职责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者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以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 *** 教育督导室;
(五)参加其他相关督导工作。第九条 市、区人民 *** 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本级督学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并建立督学培训档案。督学应当按照规定学时和方式完成培训。
市、区人民 *** 教育督导室根据授权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督学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履职考核范围。第十条 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督学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可以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 ***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 督学的劳务补助标准,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 督学在任期或者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或者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应当主动请辞;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督学条件的,由任命或者聘任机关按照程序对其撤销任命或者予以解聘。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 *** 对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履行教育职责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教育决策部署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发展水平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标准执行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六)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 ***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课程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
(四)师德师风建设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经费、教育资源、校园安全等学校管理情况;
(六)推进学校完善内部督导,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情况。
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 *** 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 *** 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第三条 (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 *** 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第四条 (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第五条 (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 *** 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 *** 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第六条 (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 *** 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 *** 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 *** 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 *** 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 *** 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 *** 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 *** 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 *** 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 督学由本级人民 *** 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 *** 可以聘任社区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第九条 (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第十条 (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 *** 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督学能否评中高职称
督学能否评中高职称 —— 这取决于你的身份属性:如果你的身份属性是教师能参评中高职称;如果你的身份属性不是教师(你的隶属的单位没有职称系列)不能参评中高职称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教育目标的实现,由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 *** 对下级人民 *** 的教育工作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第五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市属高等教育及各类民办教育。
受本级人民 *** 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教育督导机构可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 *** 及各区(市)人民 *** 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 *** 执行教育督导工作。第七条 青岛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区(市)人民 *** 的教育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工作和其他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统一组织和协调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拟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并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五)组织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
各区(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由各区(市)人民 *** 参照青岛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制定。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督学,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
专职督学和聘请的督学具有同等职权。第九条 专职督学分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助理督学,其任免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专职督学应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聘请的督学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征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聘任。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 *** 颁发督学证,持督学证进行督导。第十一条 专职督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各市、区从事小学督导的督学学历可在中师以上),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二条 聘请的督学除具备专职督学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离休或退休;
(二)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曾担任过处级(区、市级聘请的督学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二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且在当地具有较高威望。第十三条 督学应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批评、制止违反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教育活动,对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并可提出干部任免或奖励建议;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听取工作汇报;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第十四条 督学在进行督导工作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较严重问题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督导通知书》,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进行复查。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应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拒绝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四)其他阻碍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