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退休金政策
一、企业中级职称退休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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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主要是退休金,跟职称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法定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之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事实上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的退休待遇都是一样的,只不过之前因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同,缴费基数不同,所以不同退休人员领到的养老金的标准会有所差别,但法律没有规定过退休之前的职称越高,退休待遇就越多。
中级职称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与公务员大致相当,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俗称“打折”,根据现在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休金按原工资中的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两部分为基数,根据工作年限长短分别按70%—90%计算,(各地略有差别)再加上各项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一般情况下,退休金大约为本人退休前工资的90%以上,这也是比较典型的“待遇确定型”的退休金计发办法。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工资由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退休年龄、个人账户数额、缴费指数等确定,总而言之,事业和企业相同工作年限、相同工资水平的人,企业人员退休金要低于事业单位。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以后退休金的不同。地域不同差异也不同。高工9折教授95折或者是100%中级85折或者8折而且高级职称工资基数高差1000也有可能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退休金领取的就会越多。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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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50岁能退休吗
应该不行,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看看为什么不行。
案例:王某,女,自1989年6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在某酒店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人。2017年7月1日,王某与江苏XX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等。2018年5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王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认为,其岗位虽为律师,但身份是工人,且王某单位也认可王某的工人身份即普通劳动者,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市人社局无权认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否为技术岗,且市人社局依据的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违反上位法,不得适用。对于王某的岗位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30189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结合王某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多约定其岗位为律师,说明王某不仅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而且实际工作岗位亦为律师,故市人社局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该办法未明确“企业”性质,规定企业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2007年9月1日实施的《(16950998)'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 *** 令第36号)第十八条之一款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007年10月25日,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之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将王某的退休年龄认定为需年满55周岁,具有相关依据。
王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市人社局撤销对王某做出的不予批准退休的违法审批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30189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王某基于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故其律师岗位也应当认定为技术岗位。市人社局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认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之一项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之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2022年新规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应该是多少岁退休?
1、2022年没有退休年龄新规定。
2、女中级职称55周岁退休。男一律60周岁退休。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中级职称的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中级职称的男性60周岁退休,女性55周岁退休 。如果是男性,无论是中级职称还是高级职称均是60周岁退休。如果是女性 ,高级职称 60周岁退休 ,也可以申请55周岁退休 ,中级职称只能 55周岁退休 。
中级职称女退休新规定
【法律分析】:中级职称女退休新规定如下:1、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亦或是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之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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